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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8-10-16] 共阅[565]次 | 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
“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珠宝玉石首饰的市场规范建设,加强对我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不断进行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由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湖南宝协)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通过反复考评,最后加以认定,并授予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的推荐与评价工作是建立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企业自我推荐为主体,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四条 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推荐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湖南宝协负责制定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评价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第六条 湖南宝协秘书处负责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湖南宝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对已经认定的“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企业和正在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上报到湖南宝协。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称号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条件
(一)是湖南宝协单位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遵守《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依法、诚信经营;
(二)在所在地区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三)具有符合珠宝首饰销售的优良卖场环境并有好的形象;
(四)所售商品均能做到明码标价,不参与恶性价格竞争;
(五)所售商品均有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认证;
(六)店内配备简单的珠宝首饰检测仪器;
(七)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八)在当地媒体中有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宣传报道。没有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而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
(九)在经营过程中,无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或处分的现象;
(十)员工按照要求按时办理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店面经理达到中级以上水平,销售人员达到初级以上水平。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培训;
(十一)店内配备有安全监控系统或其他安全措施;
(十二)具有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客户管理资料和商品进销存管理核算体系。
二、申请“放心品牌”称号的企业条件
(一)是湖南宝协单位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遵守《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依法、诚信经营;
(二)其品牌产品在湖南有加盟或连锁店十家以上,连锁店均系湖南宝协会员单位;
(三)在所在地区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四)所售商品均能做到明码标价,不参与恶性价格竞争;
(五)所售商品均有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认证;
(六)对连锁店或加盟店有统一的规范要求,且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七)在当地媒体中有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宣传报道。没有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而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
(八)在经营过程中,无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或处分的现象;
(九)所属连锁或加盟店的员工按照要求按时办理了执业资格证书,有系统的培训体系,组织员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十)具有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客户管理资料和商品进销存管理核算体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由湖南宝协秘书处,向申请企业寄发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企业向湖南宝协秘书处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将结果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报湖南宝协。
第十二条 湖南宝协对评审结果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最终确定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湖南宝协在有关报刊、网站公布获得湖南省“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称号的企业名单,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湖南宝协是进行评价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工作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湖南宝协的名义举办类似或其他变相活动。
第十五条 湖南宝协与各被评企业签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活动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被评为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的企业需向湖南宝协签署承诺书。
第十七条 凡获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称号的企业,在其宣传、推广活动中,可以使用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未经湖南宝协认定的企业或认定未通过的企业,不得以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或类似方式进行本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违者必纠。
第十八条 凡获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称号的企业,接受《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接受湖南宝协在行业内的自律监督检查,每两年考核复审一次,考核复审优秀者推荐到中宝协参评。如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因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考核复审不合格者,湖南宝协将视不同情况,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放心示范店”“放心品牌”资格,或交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宝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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